第一百零五回:清代移民与鄂西北的土地垦殖2

三、清代鄂西北的土地开垦

随着移民大量涌入,鄂西北的土地资源得到了极为充分的开垦。在政府的鼓励和移民对土地占有欲原动力的驱动下,移民不仅开垦了原有的抛荒耕地,而且还将山边、溪畔的零星地块也开辟成耕地出来,甚至还对大片不利于耕种的森林地带进行垦殖,从而使鄂西北耕地数量大增。

竹山县:“昔时土浮于人,又山多田少,水田十之一,旱地十之九。后因五方杂处,渐至人浮于土,木拔道通,虽高崖峻岭,皆成禾稼。”[18](卷10,《风俗》)

房县:“日渐开垦,小民择高陵大阜,凡可树艺处,几至无地不毛。”[7](卷4,《赋役》)

竹溪:“黄柏溪通石板河,老朳开尽豆盈坡,行行直到鸡心岭(川陕楚三省交界山峰),一路人家漆树多。”[19](《艺文》,“竹溪竹枝词”)又云“邑僻处险远,山田各半。自流民占籍,户口日繁,垦荒成田,诛茅为业。”[6](卷6,《田赋》)

郧西:“崇山峻岭,道路崎岖,而山岭之下,多成平坝,居民开成水田,连阡逾陌。”[20]

郧阳府:“郧以火种刀耕,日就垦启,地无遗利,人无遗力。”[15](卷4,《赋役》)

如此高的垦殖程度,耕地面积的扩张是可以想见的。但扩张的数量究竟是多少,这才是本文探讨的核心。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挖掘,可以了解移民对鄂西北土地垦殖的状况。

要了解清代移民在鄂西北的土地垦殖状况,必须先弄清楚清初的鄂西北土地开发情形。如前文所述,经过战乱,清初鄂西北耕地数量与明朝相比急剧减少(如表2所示)。

但随着清初政局的稳定、经济的开发和政府积极的移民政策的实行,鄂西北地区的抛荒地大都被移民重辟为良田。笔者将零碎的资料进行列表(如表3所示),以图直观地展现出清代鄂西北移民开垦土地的大致盛况。


表二 郧阳府明代——清康熙19年耕地数量变化表

县别

时期
郧 县
房 县
竹 山
竹 溪
郧 西
保 康
郧阳府总

明代原额田地
9628顷
87亩5分
432顷
84亩
6624顷
37亩7分
5614顷
52亩1分
26506顷
27亩4分
462顷
19亩3分
49268顷
36亩

康熙19年成熟田地
968顷
10亩9分
135顷93亩1分
578顷
13亩6分
959顷
8亩3分
1825顷
63亩9分
19顷
34亩7分
4486顷
24亩5分

资料来源:冷遇春、冷小平编撰:《郧阳府治史实类纂》,第122-123页,2003年内部版。

(表三) 郧阳府、均州在清代初、中期土地报垦表

报 垦 时 期
报 垦 地 区
报 垦 额

康熙十九年至雍正十二年
均州
1137顷18亩6分

雍正三年二月
郧阳府
119顷有零

雍正十年九月
郧阳府属六县
266顷有零

雍正十一年
房县、竹山、竹溪、保康、荆门、江陵、宜都、公安八县
开垦民赋更名额内田、塘、湖共155顷36亩4分零

雍正十一年
房县、竹山、竹溪、保康、江陵、宜都、公安七县
劝垦民赋更名额内各则地共263顷1亩7分零

雍正十二年
郧阳府属六县及南漳县
开垦原额田84顷88亩零

雍正十二年
郧阳府属六县及南漳、兴山县
开垦更名田2920顷18亩零

雍正十二年
郧西县
劝垦民赋额内各则田地1805顷45亩2分零

雍正十三年
竹山、竹溪、江陵、谷城、枝江
劝垦民赋更名额内田、塘、湖157顷84亩

雍正十三年
包括竹山、竹溪、郧县在内9县
劝垦民赋更名额内地、山2124顷85亩

乾隆元年四月
均州、汉阳等州县
150顷4亩

乾隆三年六月
均州、郧县、竹溪、郧西、保康、南漳等八县和襄阳卫
首垦更名额内、额外田地共8455顷18亩零

乾隆十六年
均州、房县、黄州等11州县卫
册报开垦旱田地山268顷59亩零

乾隆十七年
均州、谷城等六州县
册报开垦旱地362顷95亩零

乾隆十七年润四月
均州、嘉鱼
52顷2亩

乾隆三十七年
均州
首垦民赋额内各则田地15顷3亩零

资料来源:彭雨新编:《清代土地开垦史资料汇编》,第401—430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上表数据在某种程度上还不尽科学,主要原因是各地方在上报土地开垦数时,有虚报的成分,同时这些数据经过湖北督抚汇总、上奏朝廷时,没有将各地数据严格区分,无法确定鄂西北地区垦殖土地的较为准确的数据。尽管如此,笔者还是地方志中找到了两组极具说服力的数据。其一是在《郧阳志》中准确记载了相关数字:到嘉庆二年“(郧阳府)历垦49453顷88亩有奇”。[15](卷4,《田赋》)这从宏观的角度释明了当时鄂西北土地开发的程度;其二是以竹溪县的土地垦殖为例,从微观角度来阐释土地开发的程度(如表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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